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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1X/2021-00185 成文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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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农发〔2021〕24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ZJEC65-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3 10:12:15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简化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方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职责

(一)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产生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无害化处理厂应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置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规范处置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进一步压实部门职责。各区(县)农业农村(含南太湖新区社发局,下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坚持集中处理模式。全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点收集、县区监管、集中处理的处理模式。其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3号)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处置。

(二)优化收集点规划布局。各区(县)要根据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规模、病死畜禽种类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优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点的设施布局,完善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行。

三、调整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2021年起,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范围。不纳入补助范围的,按照省政策执行。

(二)资金分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按照省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级财政对区补助资金按照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20%配套,其余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由各区(县)包干使用,可用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以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和损失补贴等。

(三)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收集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收集处理厂、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

(四)处理标准。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投入运行前,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由各区(县)自行跨区域委托处理,处理标准按照市场机制,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商定支付标准。屠宰环节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补贴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五)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无害化处理厂应当每月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上一月病死畜禽收集、移交、处理情况。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完善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各区(县)要以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厂为监管重点,对自行处理主体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要完善突发疫情、自然灾害以及移动跨区域处理等病死畜禽应急处理的协调监管机制。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定期核查病死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数据。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区(县)要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作用,整合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应对病死畜禽和畜禽产品移交转运、入厂过磅、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各区(县)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和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处理(补助)标准以及病死畜禽和畜禽产品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职责、收集模式、资金使用方案、审计、应急措施等)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2021年1月1日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将按照原政策对各区(县)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本通知自2021年623日起施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