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256431X/2019-01897 成文日期: 2019-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农发〔2019〕56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ZJEC65-2019-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注册执业兽医师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9 15:24:16

 

 ZJEC65-2019-0001

 

                                                           

湖农发〔2019〕56号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属相关单位(处室):

    经研究,现将《湖州市注册执业兽医师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6日

 

 

 

湖州市注册执业兽医师信用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注册执业兽医师(下称执业兽医)的信用监管,促进动物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信用氛围,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执业兽医。

第三条  本办法以农业农村局监管信用信息为基础,对执业兽医进行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章  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统一的执业兽医信用档案,实行属地管理,一人一档,全面覆盖;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同时,要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相关信用信息,建立

健全电子信用档案。

第五条  执业兽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违法违规记录、投诉举报信息以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六条  基础信息以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主要包括执业兽医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第七条  违法违规记录主要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记录。

第八条  投诉举报信息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局收到的反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查确认属实的举报信函、电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以及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表彰奖励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相关协会对执业兽医行医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以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相关要求,将执业兽医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执业兽医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一)守信(以下简称A级);

(二)基本守信(以下简称B级);

(三)失信(以下简称C级)。

第十三条  A级。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为守信执业兽医: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四)按时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五)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近两年来无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处罚行为。

第十四条  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守信执业兽医:

(一)未按时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二)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被检查发现、投诉举报;

(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四)未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失信执业兽医:

(一)监督检查、兽医执业年度报告时,被发现向农业农村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二)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三)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

(五)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根据执业兽医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一)A类监管:采取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办法,除专项行动、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B类监管: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等整改情况;

(三)C类监管:采取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的措施,加大风险防范力度,重点开展案后回查,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良信息主体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作出决定的部门认为该主体已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对该不良信息予以信用修复,并按程序公示后,报送至信用办。由信用办对不良信息予以标注,不再将其作为信用评价的指标。

第十八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奖优罚劣,切实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市信用办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