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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1X/2024-00154 成文日期: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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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农发〔2024〕7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桑基 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6 16:16:24

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进一步推进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与发展,政府同意,现《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  

                             2024821        



《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桑基鱼塘系统这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赓续传统农耕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太湖新区管委员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三条 跨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的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联合申报。

第四条 申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桑基鱼塘连片面积为一百亩以上;

(二)鱼塘面积与塘基面积比例范围为六比四至七比三之间。

第五条 申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书,包含内容:申报机构、区域位置、摘要、文化价值体系、行动计划(系统面临威胁与挑战、已采取行动计划、取得成效、拟采取进一步行动计划)、保护目标、保障措施等;

(二)反映该桑基鱼塘系统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申请地区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第六条 申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市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批准纳入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农发〔2024〕73号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申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