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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1X/2024-00051 成文日期: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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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农发〔2024〕2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深化蛙类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 17:09:39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各单位(处室):

针对近年来蛙类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为全面提升全市蛙类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蛙类水产品消费安全,促进蛙类水产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蛙类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和“绿剑”“亮剑”执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水产养殖用药减量等行动为抓手,针对蛙类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坚持明确责任、合规上市、严打违禁、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原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目标

围绕蛙类水产品生产环节存在问题坚持产管并重、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节明确蛙类水产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治理重点、治理主要问题及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监督检查,强化蛙类水产品上市前速测把关,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稳步增强蛙类水产品批批检测能力,核查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到位,提升蛙类水产品主体“浙农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覆盖面,确保养殖蛙类水产品整体质量安全,合格上市。

三、时间安排和治理范围

(一)时间安排

2024年3月至10月

    (二)治理重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对外销售的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包括散户,全部纳入整治对象。

治理的主要问题

禁用药物检出。重点是氯霉素、孔雀石绿、氧氟沙星、呋喃唑酮、呋喃西林、五氯酚酸钠

常规兽药残留超标。重点是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甲硝唑、地西泮

治理措施

(一)全面排摸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蛙类水产品生产期开展全覆盖排查,各区县要逐户摸排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面积、产量、区域分布、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是否录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填报《蛙类水产品产品养殖情况摸排表》(见附件1)。各区县要蛙类水产品养殖户全部纳入监管名录,逐一建档立卡,规范养殖生产档案管理,并全部录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积极开展蛙类水产品收购主体排摸工作,与收购主体保持密切联系,在蛙类水产品收购时,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检工作。

(二)建立网格化管理人员。各区县要建立“1+1+N”(即1名县级监管人员、1名县级农技服务人员、多名乡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员和协管员)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监管、技术推广部门和蛙类水产品养殖具体责任人,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监管名录要在每个生产期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三)行政告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制作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农产品安全法定责任告知书,采取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每家每户签订行政告知书(见附件2),印发牛蛙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宣传挂图,在兽药经营门店、蛙类水产品养殖集中区等场所张贴,指导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切实执行常规兽药安全间隔期制度,做到禁用药物不使用。督促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学法懂法守法,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底线,不触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红线。

)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各区县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开展蛙类水产品病虫害绿色防控、安全用药大培训不少于2次,不断提升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科学选药用药水平和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团队、病害专家组、基层农技专业人员和乡镇产业协管员作用,从苗种引进、水质培养、饲料投放、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加强现场技术指导,积极引导养殖主体合理确定牛蛙养殖密度,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五)严格兽药销售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处方兽药管理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和溯源管理等措施,提醒广大渔药经营者和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不销售、不使用来历不明、成分不明、功效不明的“非药品”,不销售、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产品,不添加使用禁用药物。

(六)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区县要全面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规模养殖主体生产记录、规范使用兽药,及时掌握生产用药、捕捞上市、产品检测等情况。蛙类水产品集中上市期,每周巡查检查一次;其他生产期,每月巡查检查一次。各区县要督促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对拟上市产品通过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实施批批检测,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市,并如实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做好蛙类水产品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卡基层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推广做到“用什么检什么、检什么标注什么”。指导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加强速测服务,每个生产期每户至少开展一次常规兽药快速检测

(七)推进蛙类水产品追溯信息全上链。各区县要督促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如实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将合格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自动获取合格证等信息对接“浙食链”向下游传递,实现全链条追溯。各区县通过就近设置服务点、配置一体式合格证打印机,支持农户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指导蛙类水产品收购主体落实收取保存和分装混装后再开具合格证的要求。建立蛙类水产品生产和销售一体化档案,探索蛙类水产品收购主体实名备案管理和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二维码标签”直达销售终端。

(八)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在蛙类水产品集中上市期,各区县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全市计划抽检蛙类水产品产品62批次以上(见附件3)蛙类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监督抽查重点检测禁用药物;蛙类水产品捕捞上市时,监督抽查既要检测禁用药物,也要检测常规兽药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要立即组织依法查处,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严处罚违法生产主体,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蛙类水产品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可核查、成效可量化,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区县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工作,农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农技技术推广机构加强标准化生产、安全用药工作的培训指导。整治期间,市局将组织开展暗访摸排、区县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做好专项整治期间工作指导。

)强化督查考核蛙类水产品养殖主体摸排、用药规范、追溯信息上链、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全部纳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各区县要结合“三联三送三落实”活动采取派驻团队等措施,下沉到养殖基地指导蛙类水产品科学养殖,特别是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推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县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梳理工作进展,各区县请20234月12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蛙类水产品养殖情况摸排表》(见附件1)报局质监处,后续根据生产实际特点动态增补。在蛙类水产品上市期实行工作进展半月报制度(见附件4、附件5),2024430日报送第1次信息,后续每半月报送1次,直至当年蛙类水产品生产期结束。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报送报送的时效性、真实性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挂钩。

联系人:局质监处刘源 联系电话:0572-2075581

 

附件:1.蛙类水产品产品养殖情况摸排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行政告知书

3.蛙类水产品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4.蛙类水产品抽样检测及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

5.蛙类水产品攻坚治理重点情况简报

6.包区包片分组安排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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