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 2021-08-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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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市直机关发展党员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发展党员计划申报制度

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科学调控,实行发展计划申报制度。市直机关工委根据市委组织部每年初编制下达发展党员总量及结构比例指导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党支部意见基础上,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直机关工委申报次年发展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市直机关工委汇总各单位申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该年度的发展计划指标下达给市直有关单位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对计划指标作调整的,应事先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核同意。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公推选优制度

全面开展发展党员公推选优活动,前移发展党员关口,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各单位每年定期召开1—2次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推优会议,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采取无记名、无候选人、直接投票方式,公开推荐“优秀人选”。“优秀人选”比例要保持一定数量,一般应为入党积极分子人数的2倍或以上。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从“优秀人选”中产生。

三、建立发展对象民主测评制度

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接收预备党员前,都应组织进行民主测评。适用对象: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党小组和支委会经过讨论认为符合发展对象条件的积极分子,在正式列为发展对象前,都须经过党内外群众的民主测评,未经测评的原则上不能发展。测评范围:本支部范围内的所有党员和党外群众。测评程序: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内外群众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与会同志认真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民主测评表》(见附件2)。由支部委员会负责回收汇总。民主测评会到会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结果运用:“总体评价”得“一般”票超过1/3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对于测评中群众书面或口头反映的问题,支委会要认真调查,查实确有严重问题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总体评价”得“一般”票虽不超过1/3,但党内外群众认为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的,应向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指出问题,帮助其改正。

四、建立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

以市直单位机关党组织为单位,建立发展党员信息库,分层分类、纪实管理。推行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卡”,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推荐“优秀人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等各个主要环节进行“一人一卡”详细记录,确保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到位。探索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纳入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结合承诺践诺等活动,采取个人自评、互评、组织评定等方法,量化现实表现情况,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坚持优胜劣汰,实行动态调整,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及时调整出发展党员人选库,切实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卡见附件3)。

五、建立发展预备党员预审会审制度

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将人选有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机关党组织预先审查,两新组织党组织必须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先审查。重点审查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发展计划等。在审查通过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市直机关工委每两月组织会审一次,各单位会审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参加培训证明材料、民主测评结果、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政审材料等)须于单月的20—30日间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机关工委原则上于双月15日前将会审意见通知相关单位机关党组织。经预审会审合格的,党支部可进入后续发展程序;经预审会审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上报党支部,做好相应思想工作(发展党员预审会审表见附件4)。

六、建立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票决制度

着眼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建立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扩大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在适当范围内对人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见附件5)。支部党员大会对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每人一票,原则上不要轻易投弃权票;投不同意票时,一般应在备注栏说明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件6)。

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础工程。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严格发展程序,强化制度落实,确保工作质量。机关工委将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本通知情况。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通知中所指单位机关党组织包含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所有单位党组织。

 

  

                                                         中共湖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3年8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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