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1X/2020-00439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农发〔2020〕37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ZJEC65-2020-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ZJEC65-2020-0002
湖农发〔2020〕37号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
现将《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3日
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和认定活动,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认定,按照主体自愿、逐级上报、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各区县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认定和管理,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一般应通过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完成职业农民培训或者高素质农民培训。经营者中有1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规模适度化。符合全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具有一定规模,以一业为主的,粮油达到100亩以上,茶叶种植达到50亩以上,水果种植达到30亩以上,蔬菜瓜类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水产养殖达到30亩以上,生猪养殖达到500头以上,湖羊养殖达到300头以上,家禽养殖达到3000羽以上,其他产业经营规模标准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认可并推荐。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流转手续规范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三)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种植、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记录齐全规范,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持有有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应用及推广。
(四)管理规范化。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已纳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市场监管登记取得注册营业执照;有基本财务记录台帐,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注册或使用商标的,提供商标复印件;
3.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等有效食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证一码)等追溯管理材料复印件;
7.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或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及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区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
9.其他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由具备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区县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县农业农村局、社发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核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湖州农业农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九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区县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监测汇总表等材料。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湖农发〔2015〕18号)废止。
附件: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名称 (盖章) | 联系人 | |||||
农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注册性质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
主营产品 | 种植、养殖规模 |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 |||||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商标注册(使用) | 制度建立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 ||||||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
农场主 |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临时雇工工数(天)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抄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